(1)如果合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出现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形,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反之,如果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时,仍然由合同债权人承担不利后果。
(2)基于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约定,代为受领可以实现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