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
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
1、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
2、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