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张确认具备股东资格的纠纷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请股东应当对其存在股东资格的主张提供证据,包括:完成实缴出资款的证据、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否参加过股东会议并进行表决、参与公司的其他管理事项。其中完成实缴出资是实质性审查要件,其他证据则属于形式类证据,证据的丰富程度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
而在主张不具备股东资格的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为“冒名股东”的诉讼,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主张身份被冒用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被冒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丢失的证据、工商登记资料的签字系本人所签的鉴定意见等,原则上股东无需为其否定性的主张进行举证,例如其未进行出资未参与过股东会及公司的经营,若公司对其主张有异议的,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股权比例确认的纠纷中,通常是工商登记的股权份额少于其约定认缴份额,该类纠纷遵循“实质审查”的原则,因此各方应当对事实的真相充分举证,但若涉及第三人的,还受到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