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直至提起追缴出资款的诉讼。因此,在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应向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补缴出资责任。这种补缴出资的责任既有违约责任的性质,也有侵权责任的性质。此时,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并且应当向公司支付应当认缴出资的利息损失。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2006年中国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形,是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股东可以一法定程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