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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实体原因标准是什么

2024-01-24117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应当是公司股东认为其共益权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代表诉讼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是少数股东行使派生诉讼权利的前提,公司利益未受损害,则公司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的不当行为亦不得成为派生诉讼的对象。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应以损害实际发生为条件,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一般不应准许其行使派生诉讼权,否则有司法过于干涉公司经营权的问题。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并非属于作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而是属于公司整体,代表诉讼一旦胜诉,则胜诉的结果是使得公司获得利益,这种结果只是使公司股东间接受益,既然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并非只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因此代表诉讼提起权就当是属于股东的共益权范畴。共益权是指股东既为自己的利益,又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所以股东的共益权受到侵害时,才可提起代表诉讼。如果是股东认为其自益权受到损害只需向侵害其权利的人提起一般民事侵权诉讼即可。,实践中,公司及少数股东的共益权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正常的生产经营风险理应由公司来承担,也就是应由公司的全体股东来承担,而不能提起派生诉讼。

二、必须是公司怠于行使或不行使诉权,即股东行使代表诉讼提起权必须设置前置程序因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因是第三人侵害了公司股东的共益权,这种侵权直接侵犯了公司的权利,而间接损害公司股东的权利,在上述行为产生后,如果公司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权利,如通过公司监事会监督有关当事人予以纠正等,或者公司以自己名义向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有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或者要求公司董事、经理、控股股东及第三人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则少数股东即不能行使代表诉讼诉权。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明确表示不行使权利时,公司少数股东才能行使诉权。如果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表示,不应该也不能提起代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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