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不同,如果一方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则不能认为是双方违约,如果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采取适当的自我补救措施,如对方拒不收货时,将标的物转卖等不能认定为违约,即使这种补救措施不够适当,也主要是一个过错的问题,不可作为双方违约对待。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第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第二,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第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第四,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双方违约的构成要件是:其一,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其二,当事人双方而不是一方违背了其负有的合同义务。其三,双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其三,双方当事人违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其四,双方均无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