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时,是属于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发现这种行为后,公司监事拒绝股东起诉请求的,股东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
哪些行为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一)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三)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五)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