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则履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曾经,有权回绝先为给付的权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依据同一双务合同发作互负的债款,只要在同一双务合同中才干发作一起履行抗辨权;
(2)两边互负的债款均已届清偿期,且没有先后履行次序;只要在当事人两边的债款一起到期时才可能发作同时履行抗辩权;
(3)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款或未提出履行债款,或许履行不恰当;
(4)当事人两边的给付责任是可能履行的责任,假使对方所负债款现已没有履行的可能,则不发作一起履行抗辩问题,当事人可按照法律规则解除合同。
2、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履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当履行的一方履行其责任,假如应当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款或许履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回绝履行。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意以下条件:
(1)依据同一双务合同发作互负的对价给付债款;
(2)合同中约好了履行的次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款已届清偿期;
(3)应领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债款或许没有正确履行债款;
(4)应领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责任。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款,合同约好有先后履行次序的,先履行债款的当事人一方应领先履行其债款。可是,在应当履行债款的一方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损失或许可能损失履行债款才能的状况,则能够间断履行其债款。此刻,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