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被冒名者是姓名被盗用之人,因其实际并未出资,也并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其在股东名册上的签字也是被他人冒签,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不能认定为股东。
冒名股东也不能认定为股东。冒名股东无非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如果认定冒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不但违反法律规定,而且将助长恶意冒名行为。对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冒名股东承担无限责任。
对于冒名股东的问题,首先应厘清“冒名”与“借名”的区别,主要在于当事人在被登记为股东时是否知情或同意。被冒名者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而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而被借名者(与实际股东为代持股关系),对其姓名被登记或被第三人使用的事实系知情,即便没有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其外观上也是具有股东身份的(显名股东)。两者区分的意义则在于承担责任的不同: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无需对公司或公司债务人承担责任;而被借名股东,仍须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