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算日期
《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因此,起算日期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情况而定,如有公告的,自公告期届满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
(二)截止日期
一般情况下,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止。
但在实务中,法院通过执行措施结案的情况较多,如果通过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等方式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相应部分的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如果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根据《迟延利息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将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2]
这样规定,是因为在实务操作中,执行回款的方式较多,若无法确定履行完毕日期的话,将导致迟延履行利息一直增加,增加了被执行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