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视为未履行出资,要承担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无统一观点,但作为律师在处理案件中仍应大胆亮明自己的主张。首先,我认为该问题作为司法实践的障碍出现,理应得到重视,至少提出问题,有利于促进司法部门尽快出台新的司法意见。其次,有利于审判人员充分发挥自己价值,在自由心证的历程中会或多或少偏向于债权人;最后,有利于牵出股东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恶意减少注册资本等类似于“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