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典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是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
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依据同一合同,双方将可请求双方为对待给付。
其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对方应该履行其债务而未履行才产生的抗辩权。若对方已履行,自无从抗辩。
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能履行的,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此时应予终止合同,追究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