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股权转让通知及股东会决议中载明的股权转让价格远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则该行为实质上违反了“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性要求,要求转让方对其他股东和对第三人的转让条件相同,不区别对待。同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较于第三人有优先选择权。因此,该转让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