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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冒充公司其他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2022-08-24118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股东冒充公司其他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行为如何定性

股东冒充公司其他股东签字的股份转让行为应当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以各人民法院起诉宣告合同无效,若是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的还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撤销股东会决议。但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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