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工商登记以股权转让方式撤资是否构成属抽逃出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首先,撤资(又叫退股)并不等于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成立后,发起人或股东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真实意愿,暗中将出资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
主要情形有:将货币出资用于偿还股东个人债务或他人个人债务;非因经营或正常业务开支又没有正当理由抽走货币出资;把他人的实物“借”来出资,再将它归还原来的权利人;将已办产权转移手续的实物、工业产权、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再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