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过失,指完全不注意,或是缺乏技术或注意达到惊人的程度。如果一个行为极明显的不合法并有损于他人,即使一个疏忽之人也能加以避免,行为人连这种注意也没有尽到,就是构成重大过失。
二、轻过失,又称为一般过失,是相对于重大过失而言,指一般程度上有可能出现的过失。具体轻过失,是指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一般说来,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所以,在某些交易中,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具有比“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更高的注意义务,这就是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如果债务人未尽到此种注意义务,则具有轻过失。许多大陆法国家以债务人对抽象的轻过失负责为原则。但在例外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应对具体轻过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