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不享有年休假,没有年休假可算。
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一年的,按累计工作年限享受年休假。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自动离职,按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年休假折算,按已经工作时间进行折算,不足1天的部分不予计算,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