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资料之中,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资本,记载于材料上的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系基于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在公司中虽未实际出资,但以股东名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因显名股东载于股东名册且工商登记机关作了相应登记,故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由于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协议只是在内部发生效力,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显名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或未按与实际出资人的协议约定而将其股权转让,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向人民法院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实际出资人能证明股权受让人为非善意的除外。当然,实际出资人可以前述协议约定内容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