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事名称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己使用权,即商主体有使用其商事名称进行商事交易的权利;二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其他商主体不得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事名称。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典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