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合同撤销权的区别
首先,撤销权须有法定客观事由才可行使,表现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与对对方订立合同等,而反悔权不以此客观因素为存在要件。另外,享有撤销权的一方不得擅自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变更或撤销,必须请求第三方参与即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行使反悔权的消费者则有权直接向经营者主张权利,无须借助第三方之力。我国民法典规定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一年,反悔权的存续期间因消费合同类型和缔结方式变化有所不同,但从各国关于冷静期的规定来看一般不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