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以招投标方式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商事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条款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价款变更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的约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情形,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