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有哪些责任
实践中,我们经常把出资瑕疵按是否引起法人资格否认为标准分为一般性瑕疵和重大瑕疵,并由此产生对公司债权人的不同责任。一般性的出资瑕疵,指出资额未达到营业执照所载明的数额,但已达到了公司作为法人的最低出资额。重大瑕疵则是指出资义务人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严重不足,使公司设立时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未达到法人应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由于法人制度的实质是法人以自己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无须出资人承担责任,而注册资金未达到法人。
第一、一般出资瑕疵时的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其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公司资本充足理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资本不足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重大出资瑕疵时的责任
建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其立法目标和价值取向重在加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对于实践操作来说,公司法没有具体列举揭开公司面纱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抽象
第三、由于验资程序漏洞出现的责任
但实际上,验资程序本身并不能完全杜绝虚假出资行为的出现,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其中一些股东出资瑕疵的案件中,不乏验资程序中的漏洞。验资机构与债权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所以,很多法官在处理该类型官案时,一般都是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验资机构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