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三)股权的强制执行而引起的转让。
(四)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