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权虽可质押,但应受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