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是辅助股东查阅的手段之一,应允许股东适当摘抄。
首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对“查阅”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能够使股东了解会计资料以实现知情权的各类手段,如查看、摘抄、记录等。《公司法》创设股东查阅权的目的在于使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股东能够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获悉公司真实的经营、财务状况等信息,为股东作出决策提供相应依据,避免股东因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而无法实现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质询,倘若股东的权益在此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必然会影响到股东的投资意愿,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以至动摇公司制度的根基。
其次,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查阅应当落实为包括摘抄。会计资料包括大量数据信息,除非具备过目不忘的本领,否则,若仅允许股东查看会计账簿而绝对禁止其摘抄,那么经胜诉判决所救济的股东查阅权,很可能会再次落空,生效判决的司法执行也将面临走过场的尴尬境地,难以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实现权利和利益的平衡。
最后,从语义理解的角度来看,摘抄显然有别于复制。复制系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原件仿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摘抄可理解为从书籍或文件材料中摘取部分内容或信息以抄录。复制最本质的特征在于能够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在内容的呈现上具有整体性、连贯性等特征,而摘抄通常为原件关键信息的摘录、再现,上下内容衔接缺乏连贯性,无法反映原件之整体面貌、概况。查阅从字义上理解,本身即有检查、察看之意,并非只有阅览的意思,摘录、比对是检查的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