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程序法中的限制。
这一制度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程序的正义。对特定法律关系中股东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属于案件中的实体问题,只有经过实体问题的审理并在生效裁判中确定才可否定股东之有限责任。因此 ,认为,在诉讼程序中,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适用是不能因某个相关联的判决的既判力的扩张而适用的。
2、股东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在其他实体法中的扩展。
目前,我国立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仅在公司法中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其适用的范围仅仅是对债权人利益的补偿。而事实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损害的利益主体不仅可以包括公司债权人,还可能包括公司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