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解除对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应承担的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三是违约行为,这里的违约行为一般指根本违约,包括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其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
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或期待利益,总的来说,损害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如下几种:
第一,合同解除后,因恢复原状而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二,管理、维修标的物产生的费用,或准备履行而支付的费用。也就是信赖利益的赔偿;
第三,非违约方因返还本身支出的费用,即返还利益;
第四,因期待合同可以得到履行的可得利益。
当然,在确定合同违约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时,同样要适用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标准和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基本限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