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自行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控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有效途径。允许我国的股东直接诉讼权之后,这类纠纷在实践中不断增多,故列为第三级案由。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对股东承担损害责任而与股东发生的纠纷。所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