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申请人为“小实体”的费用减缓程序。美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为下述三类主体或情形时,可以享受包括申请费在内的多项费用
50%的减免,中国的申请人如果符合下述条件之一,即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获得费用减缓的权利,以便于减轻申请费用的负担。
2、信息披露程序。简单来说,就是申请专利一方(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有与发明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专利和文献数据、检索报告、审查意见等)要告知美国专利局。
3、继续审查程序。该程序有点类似于中国的专利申请驳回后申请复审程序,依据美国的专利法,延续审查案通常会在申请人收到最终核驳后的
6个月内提出,提出延续审查案的目的是为了延续审查。
4、分割申请程序。该程序类似于中国专利单一性的问题,美国的分割申请程
序是审查员依据美国专利法(35USC)121、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
5、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程序。由于美国专利审查程序和制度较为复杂,审查授权的周期较长,因此,目前包括美国在内的多国知识产权局开始逐步试运行
PPH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