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请求的主体应当为公司股东,司法实践中以商事登记外观主义为一般原则,即要求是股东所查期间为公司工商登记股东。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该股东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请求,说明查阅内容,查阅方式并说明目的。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公司在收到书面通知15日内不予以回复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查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