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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著作财产权版权的保护期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外国人、无国籍人获得我国的著作权人版权人应契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依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许常常寓居国同我国签定的协议或许一起参与的世界公约;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出书第一次版权登记应该在我国国境内;
三、未与我国签定协议或许一起参与世界公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初次在我国参与的世界公约成员国出书,也可以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书。
上述三个条件中“著作初次在我国境内出书版权登记”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在我国出书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从来没有在任何国家出书过,经过合法程序纸质版本在我国是第一次发布;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首要我国境外出书,三十日内又在我国境内出书;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从未在任何国家出书过,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要在我国境内出书。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契合上述条件和“我国境内初次出书”的条件,获得我国著作权人资格,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法维护,著作财产权也当然被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著作财产权被保护期限内的核算享有我国籍著作权人的同等待遇,著作财产权维护的期限从著作初次发表那天开始算,截止于该著作权人逝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