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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

更新时间:2024-01-06 03:07:08

在知识产权中,商标是一个不可疏忽的部分。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标是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那么商号到底是什么?商号与商标的区别和联系?商号权?华律网小编整合了相关内容,希望能为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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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二、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号与注册商标有什么区别呢?其实简单来讲,商标既是表示商品来源,主要提升商品的声誉;而字号是用在区分分民事主体,彰示企业商业信誉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区别:

一、功能和作用不同

首先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一般而言一个公司和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而对于商标而言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来注册商标,在一定情况下商号有些时候还能作为商标使用,而商标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以的。

二、表现形式不同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商号一般只能用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而言是可以采用数字、图形、拼音、颜色和英文字母等来组合运用。

三、使用的范围和效力不同

中国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是商标一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有效的,而且对于商标权的使用年限也规定在有效期十年,在过期后可以进行续展;而商号权则是有一定的区域限制,首先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在一定的区域内使用,但是商号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事名称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事名称的专有权。这种专有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自己使用权,即商主体有使用其商事名称进行商事交易的权利;二是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其他商主体不得使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事名称。

商事名称权是商人对其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只要商人拥有了某个商事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则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该种商事名称。因此商事名称权是一种绝对权。即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民事权利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是指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相对权是指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如债权。还有一种分类法,即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这是以权利的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为标准。在民法理论上对于权利的分类,往往先确定非财产权,非财产权以外的权利,均属财产权。非财产权可分为身份权和人格权。当然这些权利划分也不是绝对的。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说明债权具有绝对性,而继承权与社员权兼具财产权和非财产权的性质。那么商事名称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在学说上有三种观点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和折衷说。

(一)人格权说人格权说认为,商事名称权是公民姓名权在商事领域的延伸,是人格权的一种。其理由有二:

第一,商事名称权是商人在营业中用来表彰自己的名称,与公民姓名权无异,而姓名权被认为是人格权,因此商人的商事名称权也是人格权;

第二,商事名称权是使用商事名称的权利,对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事名称者可以排除其使用,与财产无关,因此,商事名称权不属于财产权。

(二)财产权说财产权说认为,商事名称在登记之后由商人取得专有使用权。这种专有使用权不仅可以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而且该权利还可以转让、继承,而人格权是不可以转让和继承的。因此,商事名称权是财产权,属无形财产权的一种。

(三)折衷说折衷说认为,商事名称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既不能单纯划人人格权范畴,也不能单纯划人财产权范畴。其主要理由有三个方面:

第一,商事名称是商人表示自己的名称所生之权,和自然人的姓名权有同样的性质,它是商人具有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商人存在的基础。从这个角度讲,商事名称权具有人格权的特征。

第二,商事名称权是商人在营业中区别于其他商人营业的一个重要标志,与商人的商誉结合在一起。商誉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即使在商人破产时,都可以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商誉的财产价值主要附加在商事名称上。所以商事名称权可以成为转让和继承的对象,具有财产性质。第三,在国际上,无论是巴黎公约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都将商事名称权作为工业产权的一种,而学界通说认为,工业产权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性质。

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第一,使用取得主义,指商号一经使用,使用者即可取得该商号的专用权而无须履行法定登记手续,如法国商号权即来自于使用而非注册,将商号登记在商事登记薄,并不能产生商号权,因为登记行为并未与公众接触,不能构成使用行为。

第二,登记对抗主义,指商号权的取得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则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制度主要体现在日本、韩国商法中。

第三,登记生效主义,指商号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使用,才具有排他性的专用权,该制度在德国及我国澳门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


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中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有具体规定。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商号权的保护就是对商号权利内容的保护,包括了一下几个方面:

1、使用权。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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